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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攀附知名品牌被判赔15万元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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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 10:31:12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原告甲公司作为“hegen”品牌中国区总经销商,自2022年以来,发现被告乙公司在京东、天猫平台,通通过开设线上店铺,在其销售的奶瓶产品链接中使用“hegen”等字样,并在部分产品宣传图片中使用“hegen同款”等字样进行宣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明显系恶意攀附其商标商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乙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在社交网站注册账号发表文章,其标题及内容频繁使用“hegen”字样,攀附“hegen”品牌商誉,主观恶意明显。对此,被告乙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商标与“hegen”有本质区别,其生产销售均为独立行为。

  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被告乙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甲公司“hegen”品牌曾获多项国际、国内大奖,其销量、产品价值、市场占有度等均处于行业同类产品领先地位,可以认定该品牌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知名商品。其次,“hegen”牌奶瓶具有设计特色,并在其商品不断销售过程中而渐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成为具有区分商品来源功能的包装、装潢,故因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其使用的包装盒形状设计、盒盖及底部颜色与原告产品颜色相近,奶瓶产品及包装设计与原告“hegen”牌奶瓶包装、装潢的相应排布方式相接近。并且被告乙公司在庭上自认曾与原告甲公司有过合作,其对原告“hegen”奶瓶所使用的包装应当是熟知的,但被告仍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hegen”奶瓶包装相近似的包装,并在其开设的网店宣传中使用“Hegen新加坡原装进口”等宣传标语,恶意攀附意图明显,客观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被告乙公司在多个社交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并发布多篇宣传推广文章,标题及内容中多处标注“hegen”“hegen奶瓶同款”等字样,并使用“hengen奶瓶真假对比,试试乙公司旗下品牌”等宣传标语及内容,主观上亦彰显出攀附原告商誉主观意愿,不正当地利用了原告公司已经取得的经营成果,并试图获得竞争优势,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上述宣传行为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行为,应予以否定评价。综合考虑涉案商品包装装潢的知名度及显著性、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行为对品牌价值和市场份额造成的损害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最终,本院判决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甲公司“hegen”牌奶瓶包装装潢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5万元。

  一审判决后,乙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