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2023年修正)明确规定,共包含13种情形。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对部分事由的适用标准有进一步明确。具体法定事由如下:
证据类瑕疵(涉及事实认定错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原审提交,且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核心事实或裁判结果的证据。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指对原判决、裁定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核心事实,缺乏有效证据支撑。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指作为定案核心依据的证据(如伪造的合同、借条、印章等)经查明系伪造,且影响基本事实认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指定案的关键证据在原审中未经过庭审质证程序即被采信(当事人主动放弃质证的除外)。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指对认定案件基本事实起决定性作用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已书面申请法院调取,法院无正当理由未予调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