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明显区别。
犯罪构成要件不同:
高空抛物罪在主观方面通常是故意,但一般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抛物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但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程度和性质不同:
高空抛物罪相对来说,其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一般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
量刑不同:
高空抛物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认定标准不同:
高空抛物罪强调的是“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人员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的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通常是指行为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