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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浩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豪德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案号:

    (2022)鲁0611民初443号

  • 裁判日期:

    2022-03-23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文书性质:

    判决书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山东浩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记录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玫瑰园小区(A区)1#、4#楼及所属地下室、商业网点,合同价款暂定¥40000000元,合同同时对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等事项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了施工,并按期完工。2017年10月25日,涉案工程经建设单位(即被告)、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即原告)、监理单位五方验收合格。至此,原告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涉案工程总造价为45005094.83元,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39435450.95元,至今仍尚欠工程款5569643.8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屡次拖延拒付。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将工程施工完毕,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具状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2016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涉案工程于2017年10月25日验收合格,涉案工程已过质保期。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543715.83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涉案工程于2022年3月21日经审计确定工程价款,自此时确定被告应付工程款数额,利息应自2022年3月21日起算,原告主张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被告豪德公司应于2022年3月21日履行给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原告的主张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十八个月,故原告主张对涉案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负担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因双方无合同约定,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烟台豪德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浩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43715.83元及利息(以4543715.8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山东浩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山东浩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
法官信息
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