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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的认定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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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10:57:13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犯罪主体“单位”仅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且在处罚上实行双罚制与单罚制相结合,既处罚单位,也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1.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2.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该犯罪活动中有主要决策责任的国有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人员,具体应包括:

  (1)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

  (2)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

  (3)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

  (4)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对该类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就是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或协助实施者。包括:

  (1)提出私分建议并具体策划私分行为的人员;

  (2)具体组织实施私分行为的人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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