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的不起诉,即绝对不起诉。凡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如下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不享有作出起诉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权,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也称作相对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5款规定的不起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判权。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适用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在自首后又有立功表现的;(9)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符合法律规定不起诉条件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