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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收养登记的规定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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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11:56:05

李芊

李芊 律师

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关于收养程序和户口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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