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中药发药机”发明专利确权案【四川新某药业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一某制药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涉“中药发药机”
涉“中药发药机”
基本案情
四川新某药业公司系专利号为03135523.4、名称为“药品的自动分装与计量装置”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广东一某制药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故宣告其全部无效。四川新某药业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四川新某药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现有技术未给出有关技术启示,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应当维持专利权有效,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
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实现中药配药自动化的关键技术之一,可以大幅提高中药房配药效率。2020年以来,使用该专利技术的中药发药机广泛应用于抗击新冠疫情的医疗一线,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对有效保护中医药领域技术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引用法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