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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电子书后转手售卖牟利,违法吗?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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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 09:57:18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王某平日有喜欢看电子书的习惯,在搜集电子书的过程中,他发现网络上不少人有“求资源”的需求。想到自己这些年积累了不少电子书资源,王某“灵光乍现”,想到可以搭建一个平台,把这些电子资源低价转卖赚钱。2019年7月,在和妻子吴某商量后,两人开始运转起贩卖电子书的“事业”。为了扩充自己的书籍库,王某通过购买、网络下载等途径收集大批电子书,后通过搭建本地资源数据库,将手中的电子书全部存储在搭建的服务器平台上,并开设了专门贩卖电子书籍资源的网店,妻子吴某则负责网店的日常经营。网店实行会员制销售模式,即客户可选择不同价位购买成为一年、三年、五年会员等,充值后就能无限量阅读王某储存在服务器上的盗版电子书,其价格相比在正版阅读平台上付费阅读的价格便宜不少,因此,充值会员的顾客也是络绎不绝。为方便网店管理,王某还建立了电子书检索数据库,客户下单后,只要添加王某提供的微信AI机器人为好友,检索想要的电子书对应编号,将编号发送给微信AI机器人,就能收到相对应的电子书文件。王某、吴某夫妇的生意做得火热,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2年8月,公安在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并将两人抓获归案。截至案发,王某、吴某二人共通过销售侵权电子书籍非法获利16万余元。

  法院审理:2023年11月,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对王某、吴某二人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吴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3年12月19日,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律师说法:著作作品凝聚了创作者的心血与汗水,是智慧的结晶。侵犯著作权不仅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不尊重,更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