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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以土地使用权系划拨为由不予补偿

#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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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2 15:20:54

何红雨

何红雨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国有划拨取得的土地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伴随资金的投入,会产生相应的附加值,在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时,应对其进行价值评估,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应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的补偿。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亦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

  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一样,都属于财产权,系用益物权的一种。不能仅以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方式取得为由认定土地使用者无权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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