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的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是由纳税人与兄弟姐妹分摊的。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这些分摊方式可以包括均摊、约定分摊或指定分摊,但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且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如果一个人承担了全部赡养老人的分摊,没有与其兄弟姐妹签订书面协议或没有进行适当的指定分摊,这种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所以如果一个人全额承担赡养老人的分摊,将不可行且不符合税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