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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中医疗机构不担责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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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11:42:13

徐祎辉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解析

医疗事故纠纷中医院无需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全部免责情形均以医疗机构能够完整举证为适用前提。

第一种情形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开展符合规范的诊疗活动,包含隐瞒既往病史、拒绝必要检查、擅自停药出院、拒不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等行为,损害后果完全由患者一方过错引发,医院无需担责。该情形对应民法典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举证重点为知情告知记录、医患沟通书面材料。

第二种情形是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急救场景下医疗条件有限,医护人员按照临床急救规范采取处置措施,即便未能挽回患者生命,也不构成医疗过错,对应法条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需留存完整抢救病程记录佐证。

第三种情形是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针对罕见疑难病症、尚未普及的新型疾病,现有医学技术无法预判、治愈病症,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属于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免责事由,医疗机构可提供行业诊疗指南佐证医疗技术局限。

第四种情形属于不可抗力,地震、火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客观因素造成患者损害,结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条款,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患者固有疾病自然发展恶化、非诊疗行为引发的意外损伤,同样归入本条免责范围。

医疗机构主张免责时,必须完整留存病历、沟通记录、知情同意文件、抢救记录等证据,无法举证对应情形的,法院仍会判定医院承担相应医疗损害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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