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民法典》第823、824条为核心)
一、人身伤亡责任:承运人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1. 归责规则
运输全程(上车至安全下车)旅客受伤/死亡,无论承运人有无过错,原则全额赔偿;免票、优待票、承运人许可无票旅客同等适用。
2. 法定免责(承运人举证方可免责)
1. 自身健康原因:突发心脏病、脑梗等,且承运人已尽尽力救助义务(第822条);
2. 旅客故意/重大过失:跳车自杀、翻越车窗、强行扒车、不听劝阻探出车身;一般过失不免责(未抓扶手、未系安全带多为减责、不免责)。
3. 减责规则(旅客一般过失)
旅客存在普通过错(车内随意走动、下车疏忽踩空),依据《民法典》592条按过错比例分摊损失,承运人不能全免。
4. 第三人致伤处理
第三人追尾、抛物伤人:承运人先行赔付,事后向第三人追偿;铁路等特殊运输承运人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二、财物损害责任(分两类)
(一)旅客自带随身物品:过错责任
仅在承运人存在过错(粗暴搬放、保管失职、车辆故障致损毁)才赔偿;旅客自身放置不当、被盗无证据证明承运人过错,不予赔付(第824条第1款)。
(二)托运行李:无过错责任
参照货运规则,承运人对托运行李毁损灭失担责;免责: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损耗、托运人过错、货物本身性质(第824条第2款)。
三、迟延运输损害责任
承运人晚点、改线致旅客损失:可归责承运人则赔;不可抗力、天气、管制等不可归责事由免责(第820条)。
四、责任主体认定
1. 签约承运人:客票出票方为第一责任人;
2. 挂靠运营:挂靠车主+被挂靠运输公司连带赔偿;
3. 司机履职致损:雇主(公司/车主)担责,司机不直接对旅客赔付;
4. 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优先理赔,不足部分由承运人补足。
五、赔偿范围
人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财物:物品实际价值(举证购物凭证、定损)。
六、实务举证要点
• 旅客举证:存在客运关系(客票、乘车记录)+运输中受损;
• 承运人举证:自身健康原因/旅客故意重大过失(免责)、旅客一般过失(减责)、自身无过错(财物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