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制度是1993年以来公司法设立的制度。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了公司的三大基本组织结构。理论上,监事承担着监督公司管理的重要职责,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是公司中的“监督纠察机构”,理应发挥重要角色。但实际上,自监事制度设立以来,监事的功能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对于很多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监事一职更像是为了满足公司法的要求而设置的一个“摆设”。而且,由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很多公司为了满足监事登记的要求,甚至专门将某个员工或者毫不相关的第三方登记为监事,这些人往往无法也不可能履行监事职责。这一切使得监事制度在执行中变得非常畸形。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设置了审计委员会,可以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职权,从而不设监事。而且,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经全体股东同意而不设监事。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虚设”监事的问题,又保留了监事的必要功能(比如审计功能),是对现行制度的重要突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