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加班工资劳动仲裁案例

更新时间:2021-09-28 17:15:35 人浏览

加班工资劳动仲裁案例(图1)

劳动仲裁案例:加班费

陈某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为2000元,其中,基本工资1500元,岗位津贴500元,奖金按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合同中还约定,员工经过审批确需加班的,公司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另外,公司还发放交通补贴100元/月,通讯补贴60元/月和午餐补贴240元/月。

2009年“十一”期间,吴某根据公司的要求在10月1日、2日、3日加班3天。事后吴某在领十月份工资时,发现公司并没有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审理结果】

法庭上,吴某认为自己在十一国庆期间加班,公司应按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本月吴某获得的奖金为1000元,过节费500元,因此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为(1500+500+100+60+240+1000+500)=21.75×3×300%,共计1613元。公司认可吴某加班的事实,但仅同意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

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支付加班费,即1500÷21.75×3×300%,共计62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吴某加班成立,公司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吴某支付加班费,即2000÷21.75×3×300%,共计827元。

根据上述地方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总结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实际操作,提示如下:(1)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的标准原则上应为员工月固定工资收入,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至少应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对于奖金和津贴、补贴等福利,可以约定不纳入加班

费计算基数。

(2)雇主直接约定以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为计算基准的加班费,不得另加补贴。

(3)在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加班费计算基础和劳动者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北京、广东等地往往将工人本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所得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福利。在计算加班费的基础上,上海、浙江和其他地区则倾向于70%以上的员工。

以上就是关于加班费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例及相关问题的介绍,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临网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