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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表决权、知情权、代位诉讼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以及分红权等。股东分红权即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红的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
#综合咨询935 人看过
2025-05-14 10:50:54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综合咨询811 人看过
2025-05-14 10:50:4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二)发行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25%。不良贷款是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的总称。
#综合咨询854 人看过
2025-05-14 10:50:29
业主停在路面停车场的车辆被高楼上扔下的酒瓶砸中,车辆被损坏,但未能找到肇事者,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拒绝赔偿。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以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秦某损失1155元。案情简介某物业公司为秦某发放的路面临时停车牌上的签章载明:“某物业公司公告专用章,不作收费处理”,并且要求按照“先到先停”的原则停车。2024年4月
#综合咨询849 人看过
2025-05-14 09:39:39
二审法院:本案中,姚某在行走过程中未与秦某保持安全距离,亦未注意到身前的情况变化,导致与秦某相撞,故应对秦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秦某作为成年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与姚某相撞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姚某的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姚某承担主要责任,秦某承担次要责任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维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01民终12964号上诉人(原审
#综合咨询909 人看过
2025-05-14 09:38:22
当事人起诉后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经催告仍不缴纳,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撤诉是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放弃因起诉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按照诉讼法上的“撤回的诉,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诉讼时效的客体来看,其客体为请求权。请求权是相对权,必须向相对人送达才能产生请求权的效果。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反诉本身,
#综合咨询919 人看过
2025-05-14 09:38:04
2019年7月25日,周某在大货车上干活时不慎摔下致伤,受伤后住院治疗。出院后周某起诉其老板刘某进行劳动赔偿,经法院委托机构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老板刘某赔偿后,周某又想起自己曾于2018年9月15日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工安心365(B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期间为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遂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后一直没打成协议。为此周某
#综合咨询850 人看过
2025-05-14 09:23:39
第二十九条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第三十条本节规定不影响本法第十一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实施。第三十一条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第三十二条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
#综合咨询925 人看过
2025-05-14 09:21:03
第二十四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
#综合咨询898 人看过
2025-05-14 09:20:49
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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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09: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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