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后一开工,已经遇到几起关于公司辞退员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咨询了。这些咨询情形不一,但可以明显感受到劳动法律知识还需要进一步普及。
一、公司辞退员工,有哪些情形?
公司辞退员工,是指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概称,包括以下四类情形:
1、协商解除,即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对应的另一种情形,就是劳动者主动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过错解除,即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通常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存在严重过错,故而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无过错解除,是指劳动者主观上虽无严重过错但已经不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类情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裁员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发生了法定的需要裁减人员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相关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情形有: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除了以上四类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
二、公司辞退员工,哪些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有:1、协商解除;2、无过错解除;3、裁员解除。而对于过错解除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通过上述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分类,我们不难发现,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只有劳动者自身存在严重过错而被用人单位解除的,单位才免除经济补偿责任。
三、N、N+1、2N,又是什么意思?
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有一些约定俗成的计算公式,如:
N,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应计算的工作年限的代称,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还应更细分6个月以下和6个月以上不满1年等情况),大家习惯也称经济补偿为N。
N+1,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除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N外,需要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简称N+1。实务中,很多人不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认为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N+1,这是个错误的认识。
2N,就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的赔偿金,为正常经济补偿的2倍,简称2N。而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不存在2N+1的说法。试想,单位都是违法解除的,哪里还有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规定。
当然,用人单位自愿高于上述法定标准予以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律并不禁止。所以,在某些单位解散时,为了尽快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会出现支付N+3/N+5等经济补偿的标准,这是用人单位的自愿表示,法律予以尊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