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承担人放弃行政诉讼,同往人可以行政诉讼吗?

更新时间:2024-03-29 09:48:08 人浏览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一种法律手段,可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人放弃行政诉讼的情况也是存在的。那么,同往人可以行政诉讼吗?

承担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机关或者个人。同往人是指在同一行政行为中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机关或者个人。

在承担人放弃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同往人可以继续行政诉讼。因为同往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他们有权利寻求法律保护。同往人也可以作为证人出庭,提供有关证据,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在同往人行政诉讼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同往人必须有明确的利益关系。只有在同一行政行为中受到不利影响的机关或者个人才能作为同往人进行行政诉讼。

第二,同往人必须在规定的诉讼期限内提起诉讼。如果超过诉讼期限,同往人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第三,同往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有关。同往人不能提出与申请人无关的诉讼请求。

承担人放弃行政诉讼并不意味着同往人也无法行政诉讼。同往人有权利继续寻求法律保护,但需要注意以上几点。

承担人放弃行政诉讼,同往人可以行政诉讼吗?(图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