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03 10:21:08 人浏览
在过去,行政诉讼只能在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这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自2015年1月1日起,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异地诉讼制度。
根据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向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以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无住所或者无固定住所的;
2. 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有住所或者固定住所,但出于正当理由无法到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起诉的;
3. 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有住所或者固定住所,但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与当事人住所或者固定住所相距较远,起诉在当事人住所或者固定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更为方便的。
在异地诉讼时,当事人应当向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副本,并同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诉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