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4 10:03:11 人浏览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上级机关或者受理机关依法作出裁决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答复书则是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所作出的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复议机关名称;
(2) 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4)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做出机关、内容和作出的日期;
(5) 复议请求和理由;
(6) 复议机关审理的经过;
(7) 证据情况;
(8) 审查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9) 复议决定和理由;
(10) 复议机关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1) 复议决定书发送的日期。
行政复议答复书与行政决定书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文书,但两者之间存在以下区别:
(1) 性质不同:行政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就具体行政行为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而行政复议答复书是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作出的书面答复,不具有法律效力。
(2) 内容不同:行政决定书主要包括决定事项、理由和依据,而行政复议答复书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审理的经过、证据情况等。
(3) 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而行政复议答复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仅是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