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8-24 10:10:21 人浏览
朋友小王上周跟我吐槽,说入职刚满两个月,还在试用期,突然被 HR 通知“不太合适,明天不用来了”。他一脸懵:试用期难道不是公司想辞就辞?有没有补偿?
很多人以为“试用期”是公司的“免责期”,想开除就开除,这是误解。《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也就是说,公司要辞退试用期员工,必须有法定理由,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工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如果拿不出这些硬证据,单纯“觉得不合适”“岗位调整”都不构成合法辞退。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公司能证明你符合第三十九条的过错情形,比如旷工、造假简历,这种辞退合法,且没有经济补偿,这是法律允许的。
第二种,公司说不出法定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时你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二是不要求继续履行,主张赔偿金。实践中多数人选后者。
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小王只干了两个月,经济补偿是半个月工资,违法辞退的赔偿金就是一个月工资。
这里有个细节:试用期工资不满六个月,补偿基数按你实际月工资算,包含基本工资和固定补贴,不能只算底薪。
如果公司既不给理由又不给钱,别急着签字“自愿离职”。先保留录用通知、工资流水、聊天记录、辞退通知,去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类案子举证在公司的部分(比如辞退理由)由公司承担,劳动者胜算不低。遇到拿不准的,别忍着,保留好证据,该仲裁就仲裁,法律站在有理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