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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1-09-27 09:52:07 人浏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图1)

《土地登记办法》已被《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从细节入手推进依法行政

条例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对房地产统一登记的具体规定作了具体规定,对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登记程序、各类登记类型及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材料的查询、使用和保护。可以说,依法行政的实践构成了贯穿细则制度和规范的红线。

严格按照上位法设定登记权限。

在制定《细则》的过程中,遵守《物权法》等法律、《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制度,严格设定登记机记机构的责任。
在登记制度设计中,登记程序的启动权属于登记机构或当事人至关重要。房地产登记的本质是,当房地产权利因法律事实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应当就有关法律事实提出主张,登记机关应当确认法律事实的发生,并在登记簿上记录相应房地产权利变动的后果

但是,就不动产登记实践而言,很多规范性文件中都有规定允许登记机构任意依职权启动登记程序。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信任利益和交易安全,本质上是国家权力对市场的过度干预。

在遵循《物权法》基本精神的基础上,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明确了申请登记的原则;严格限制依职权登记的法定具体情况。同时,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申请登记的事项记录在房地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允许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终止登记手续。这就明确了当事人在登记中的主导地位,充分体现了《物权法》等法律执行的私法自治精神。

另外,《细则》对登记类型的详细列举、登记程序的细致细化、各种申请材料的严格限制、登记机构审查义务的规定、异议登记失效的规定等等,无不是对登记职权的规范,无不体现了上位法的要求。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相关新政策的部分解读,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临网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