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行政强制措施案
2023-12-3-002-001 / 行政 / 行政强制措施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19)鲁02行终56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对酒后驾驶当事人实施的强制检验血液行为,是公安机关判定案件能否进行刑事立案的基础性调查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为固定证据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非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此,交警实施的强制检验血液行为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以保护相对人的实体和程序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