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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对法官作出的参与分配方案不服,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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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0:28:00

陈高超

陈高超 律师

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

  执行程序中,法院经过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将财产拍卖变现。成功变现后,法院突然告知由于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法院需要依法制作分配方案,申请人收到法院的分配表后,对该分配表不服。此时,申请人可以通过何种方式维权呢?

  一、什么是参与分配制度?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当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加入分配程序,依法从执行标的物中获得受偿的制度。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等。若被执行人不属于上述主体的,则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如被执行人为法人时,就不能适用参与分配,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算。

  二、申请参与分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

  三是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虽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被执行的涉案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等情形;

  四是参与分配涉及的债权应当是金钱债权,即申请执行的债权和请求参与分配的债权都应当是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不能申请参与分配。

  五是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期间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涉案财产执行终结前。

  三、如何申请参与分配?

  首先,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原则上应当向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申请;其次,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的参与分配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在提交参与申请书是一并提交执行依据及其受偿情况;

  (2)未获得执行依据但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一并提交享有该权利的证据材料,

  (3)未取得执行依据的首封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一并提交其财产保全申请及相关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等证据材料。

  法院在收到各申请人的申请以后,对是否符合申请参与分配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债权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作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送达被执行人以及各债权人;对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申请人,应当裁定驳回分配申请,并告知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四、对分配方案有异议,怎么办?

  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制作的参与分配方案后,若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2)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3)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等待审判结果。

  (4)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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