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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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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14:46:36

许议文

许议文 律师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

  一、核心定义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故意偷越国(边)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偷越”行为认定(两高解释)

  1.无证件或逃避边防检查出入境;

  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他人出入境证件;

  3.用虚假事由/隐瞒身份骗取证件后出入境;

  4.其他非法方式(如从非口岸秘密越境)。

  三、“情节严重”情形(入罪门槛)

  1.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

  2.偷越3次以上或3人以上结伙偷越;

  3.拉拢、引诱他人共同偷越;

  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

  5.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再犯;

  6.曾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判刑,2年内再犯;

  7.以实施电信诈骗、走私、赌博等犯罪为目的偷越;

  8.其他严重情形。

  四、量刑标准

  -基础情节(情节严重):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恐怖目的加重:为参加恐怖组织/培训/实施恐怖活动而偷越,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关键区分与提示

  -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罪是自己偷越,后者是组织他人(量刑更重,2—7年起);

  -一般偷渡(非情节严重):按《出境入境管理法》处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不追究刑责;

  -主观故意:需明知是国(边)境线仍决意偷越,误入/误出不构罪。

  补充:典型案例与合规建议

  -案例:为跨境电诈“走线”偷越,或3人结伙徒步越境,均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并罚金;

  -合规:出境必须持合法证件,经指定口岸接受边防检查,切勿轻信“快速出国”“高薪打工”等偷渡诱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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