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2-02 10:18:03 人浏览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各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类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职务侵占罪。该罪的适用主体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不同性质与规模的单位从业人员。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此处的公司特指依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则泛指所有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旨在获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则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各类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1、主体的性质要求
该主体必须是在上述单位中担任特定职务,能够利用职务便利的人员。例如公司经理、部门主管、财务人员等,他们凭借自身在单位中的职位,对单位财物拥有相应的管理及经手权限。
2、排除情况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犯罪主体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范围较为广泛。在公司中,从高层管理人员到基层员工,只要符合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条件,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1、高层管理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他们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财物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大的权力。比如公司的总经理,可能利用自己对公司资金调配的权力,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为己有。
2、中层管理人员
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等中层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对部门内的财物有一定的支配权。例如销售部门经理,可能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的货款截留。
3、基层员工
一些基层员工,如仓库管理员、收银员等,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也可能接触到单位的财物。仓库管理员可能私自将仓库中的货物偷拿出去售卖,收银员可能将收到的营业款据为己有。
认定职务侵占犯罪主体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这是基本前提。该人员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1、职务便利的界定
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在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基于职务所赋予的权力和地位,能够对单位财物进行管理、经手、控制等。例如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财务管理权限,篡改账目,将单位资金转移到自己账户。
2、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必须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这种目的可以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如将财物转移到自己名下、用于个人消费等。
3、数额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的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才构成犯罪。不同地区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但一般来说,达到一定金额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的犯罪主体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涉及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内具有职务便利的人员。在实际中,还存在诸如职务侵占犯罪主体与挪用资金罪主体的区别、职务侵占犯罪主体在不同行业的特点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法律疑问,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