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1-06 14:17:05 人浏览
公司采购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从法律定义来看,职务侵占罪的核心在于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采购中收受回扣的情形则较为复杂。若回扣以单位名义收取并归单位所有,未由个人私自占有,则不构成该罪;但若采购人员私下收受回扣且未向公司披露,将其据为己有,则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此外,此类行为还可能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其他罪名,具体定性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公司采购拿回扣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职务侵占。要判断这一点,需先明确职务侵占罪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行为。
1、不属于职务侵占的情况
如果采购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经公司允许或默认,且回扣是以公司名义收取并最终归公司所有,这种情况则不属于职务侵占。例如,公司与供应商约定在完成一定采购量后给予相应比例的回扣,采购人员将回扣如实上交公司,这便属于公司正常的商业往来行为。
2、属于职务侵占的情况
当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受供应商给予的回扣,并且没有告知公司,将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比如,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私下约定提高采购价格,然后供应商将差价以回扣的形式返还给采购人员,采购人员将这笔钱私自占有,这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要认定公司采购拿回扣构成职务侵占,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判断。
1、主体方面
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采购人员。这里的单位包括各种性质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采购人员在单位中具有一定的职务,能够利用职务便利进行采购活动。
2、行为方面
采购人员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采购人员基于其职务所享有的权力和地位,能够决定采购事项、选择供应商等。同时,采购人员将回扣非法占为己有,表现为将回扣隐瞒不报、私自使用等行为。
3、数额方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一般是六万元以上。也就是说,采购人员拿回扣的数额达到六万元以上,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当然,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数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公司采购拿回扣除了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外,还可能涉及其他罪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如果采购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不同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更强调受贿行为是在经济往来中发生的,并且收受的回扣、手续费是基于对方的请托,为对方谋取利益。
2、贪污罪
如果采购人员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拿回扣的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贪污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公司采购拿回扣的法律性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可能涉及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等不同罪名。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公司采购拿回扣的证据收集困难、不同行业对回扣的认定差异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法律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