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判断代位求偿权是否成立呢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本条件。

2、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还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关系,且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4、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总的来说,判断代位求偿权是否成立,需要从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失赔偿请求权、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如何判断代位求偿权是否成立呢(图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七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 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2 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的区别是什么

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在功能上都是为了帮助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向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损失追偿,以减轻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然而,这两种权利在具体的行使对象、程序和目的上都存在显著的区别。

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追偿对象主要是侵权人(或投保义务人),应当投保交强险,是交强险合同的一方。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

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避免机动车驾驶员为违法驾驶员分担违法费用。代位索赔权是损失赔偿原则的衍生制度。其直接目的是防止投保人获得双重赔偿,防止第三方逃避责任,使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方之间的利益公平。

3.法律性质不同。

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都是法定的权利,但其性质不同。

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要求赔偿的权利,追偿权人与被追偿人之间存在着基本的合同关系。

而通说认为,代位求偿权本质属于债权的法定转移。也就是说,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自然直接转移给保险人。虽然在实践中,保险人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在支付赔偿金的同时出具权益转让书,但转让实际上不需要被保险人表达自己的意图。

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的区别是什么(图1)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侵权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