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0 15:02:23 人浏览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本条件。
2、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还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关系,且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4、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总的来说,判断代位求偿权是否成立,需要从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失赔偿请求权、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七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 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