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条文解读:
1.约定放弃缴纳社保是否有效,最高法现在一锤定音,认为一律无效。
2.用人单位一定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否则劳动者可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客观上造成劳动者当前收入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增加,但是“世间安得两全法”。
引用法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