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无论原来第一审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对于因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公诉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不能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个别证据不清楚,有疑问的,合议庭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检察人员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经过合议庭调查核实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仍然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对于因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自诉案件,应当依照“自诉案件”的程序进行审判,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自诉人也可以提出补充证据。
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撤销原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新的合议庭在重新开始的一审程序中,应当切实纠正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仍然是一审判决,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提出上诉;
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引用法条
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