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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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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10:24:44

王瑞

王瑞 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估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引用法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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