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单位规章制度的局限性,可能导致部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未被记载于单位规章制度中。但是,如相关劳动纪律为众所周知的,应当为劳动者所遵守的基本劳动行为准则,违反相关劳动纪律的行为将严重违背敬业、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使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均未对此种行为确定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亦有权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设立了工会的用人单位,在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负有向工会告知的义务。如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在起诉前补正上述程序。
引用法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