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观念中,复利往往被视为剥削和高利贷的代名词,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关于复利约定的支持与否一直存在争议。
那么复利是否合法?我国对复利是否合法的问题经历了不保护和适度保护的二个时期。
一、不保护时期:根据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复利是不予保护的。
二、适度保护时期:根据1991年0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即复利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之后最高院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复利的情形进行了重新规制。
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得知,“复利”是否合法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一、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时,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4倍的利息才能认定为后期借款的本金,超过部分则不能。
二、借款期间届满后,本息之和不超过最初的借款本金与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期内的利息之和为限,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总之,利息是借款人因暂时借出资金而获得的补偿,它代表了资金的使用成本。利率作为利息与本金之间的比例,反映了货币作为经济交易媒介的价值。无论是采用单利还是复利的方式计算利息,只要这些计算方式得到双方自愿认可,并且不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就没有理由拒绝。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