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04 10:15:51 人浏览
在现代社会,各种会员制服务盛行。在消费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不满意或其他情况需要退会的需求。那么,法律对会员费的可退性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出具收款凭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收款凭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无条件退款。
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如果消费者在加入会员时签署了《会员协议》,明确约定会员费不予退还,且消费者在加入会员时已充分了解并同意该协议,那么经营者可以不予退款。
《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如果会员协议约定不退会员费的条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例如,消费者在加入会员时未充分了解该条款或者该条款明显不公平,则该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如果消费者认为会员协议约定不退会员费的条款不合理,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协调解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一般有权在收到收款凭证之日起七日内退会并要求退款。但如果会员协议约定不退会员费,消费者在加入会员时已充分了解并同意该协议,则经营者可以不予退款。如果消费者认为会员协议约定不合理,可以协商解决或向消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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