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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有哪些主体

更新时间:2021-09-28 09:43:34 人浏览

行政权有哪些主体(图1)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如下:

一、中央机关与机构

1、国务院;

2、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3、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5.授权内部机构原则上没有行政职权,但部分内部机构经法律法规特别授权享有一定的行政职权。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6、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除上述六类外,国务院办公机构、办公机构、未经授权的内部机构和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二、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

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

2、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殊机构与中央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殊机构相同。基本上中央有什么部门,地方有什么部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特殊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3、各类派出机关具有准政府地位,包括省人民政府派出的区行政公署、县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县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

4、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5、授权派出机构。内部机构,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税务所;

6、综合执法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设立。

除上述六类外,其他地方政府办公机构、办公机构、未经授权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和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三、非政府组织和个人

经授权,非政府组织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

1.授权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

2、授权的事业单位

3、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

4、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以上四类组织可以根据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委托是不能取得主体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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