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帮信罪判刑标准是以流水认定还是以获利为标准

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判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根据该条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判刑标准并不仅仅以流水或获利为单一认定标准,而是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在帮信罪的判刑中,流水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流水是指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获取的资金转入信用卡的金额。一般来说,流水达到一定数额,如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可能会被视为情节严重,从而影响判刑的幅度。

帮信罪的获利通常指的是行为人通过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而获得的非法收益。如果行为人通过帮信行为获得了较大的非法利益,那么这也是判刑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如果犯罪情节轻微,可能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在相关行为发生时确实不知情,那么即使存在其他情形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其构成帮信罪。

总之,帮信罪的判刑标准并不是单纯以流水或获利为标准,是根据犯罪情节、行为人是否知情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综合判断的。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并确保定罪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帮信罪判刑标准是以流水认定还是以获利为标准(图1)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