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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交保险 过了诉讼时效就没有办法了吗

更新时间:2024-03-29 09:34:08 人浏览

单位不给交保险,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期限,确实会对受害者的维权产生困难。

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的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再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单位不给交保险这种情况,如果受害者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没有采取行动,就会失去维权的机会。

如果受害者在诉讼时效期限内采取了行动,即使过了时效期限,也不一定就没有办法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院也会考虑给予受害者一定的保护。

例如,如果单位一直没有给交保险,但是受害者一直没有发现,直到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发现,那么法院可能会考虑将诉讼时效期限从事故发生时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单位不交保险的时间开始计算。这样可以为受害者争取更多的维权时间。

如果受害者可以证明自己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一直在寻找单位的下落,但是一直没有找到,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对于单位不给交保险这种情况,受害者一定要及时采取行动,尽可能争取更多的维权时间。也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使用。

单位不给交保险 过了诉讼时效就没有办法了吗(图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企业的侵权行为是持续的,职工可随时寻求劳动监察保护,且不受追溯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