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9-10 16:17:20 人浏览
读者小周和丈夫吵了一架,一气之下两人去民政局申请离婚。工作人员说现在有三十天冷静期,让小两口回去好好想想。小周冷静下来有点犹豫:这三十天里,我要是不想离了,还能反悔吗?
先给结论:离婚冷静期是三十天,但它只适用于去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冷静期其实是“两个三十天”:第一个三十天可以随时撤回,第二个三十天是领证的窗口期,过了不去领证,申请自动作废。
小周这种情况完全来得及。在收到离婚申请后的三十天内,只要夫妻任何一方不愿意离,都可以单方面去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不需要对方同意。撤回后,这次离婚申请就作废了。
另一种情况是过了三十天没去领证: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去申请发证的,同样视为撤回申请,婚姻关系继续存续。
撤回或作废都不影响以后再次申请。想清楚了,可以重新提交离婚登记申请,重新走一轮冷静期流程。如果一方坚决要离、另一方不同意,那就走诉讼离婚,去法院起诉,诉讼离婚不适用冷静期。
这里要特别提醒:冷静期针对的是“登记离婚”。如果存在家庭暴力、遗弃、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等法定情形,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不用等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家暴等情形属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还有一个常见误区:有人以为冷静期内可以“先撤回来拖着”,拖到对方着急让步。这种做法要慎重——撤回申请后如果对方在冷静期内已就财产、孩子抚养达成书面协议,撤回并不会自动作废协议,反而可能让局面更复杂。真想给婚姻留余地,就把财产和孩子的事想清楚再决定。
离婚是大事,冷静期是法律给双方留的“后悔药”。小周现在不想离,直接去撤回申请就行;真过不下去,三十天后再去领证,或者直接走诉讼程序,都来得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