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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适用条件

更新时间:2025-08-13 10:15:47 人浏览

婚姻是人生中的重要大事,但有时一些婚姻可能存在可撤销的情况。了解可撤销婚姻的适用条件,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下面法临小编将详细介绍可撤销婚姻的适用条件以及相关的一些知识。

一、可撤销婚姻的适用条件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某些要件,而可以被依法撤销的婚姻。在我国,可撤销婚姻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因胁迫结婚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例如,甲以伤害乙的父母为要挟,逼迫乙与其结婚,乙在这种情况下与甲结婚,那么乙就有权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婚姻。

第二种情形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重大疾病,通常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比如,丙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丁,丁在婚后得知这一情况,那么丁可以在知道该情况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婚姻。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双方在充分了解对方健康状况的基础上做出结婚的决定。

可撤销婚姻的适用条件(图1)

二、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虽然都属于婚姻效力存在问题的情况,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二者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这些情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基于胁迫以及隐瞒重大疾病这两种原因,侧重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一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效力不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自始无效。例如,戊和己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在戊未请求撤销之前,他们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妻关系。

请求权人不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当事人的近亲属等。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

行使期限不同。无效婚姻的申请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存在无效的情形,随时可以申请宣告无效。而可撤销婚姻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受胁迫方要在胁迫行为终止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被隐瞒重大疾病方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婚姻一旦被撤销,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在人身关系方面,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不再具有夫妻的身份,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双方不再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也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

在财产关系方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为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双方可能存在共同生活和财产混同的情况,所以需要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比如,庚和辛的婚姻被撤销,他们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那么在分割该房产时,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如果是因胁迫结婚,受胁迫方为无过错方,法院可能会适当多分给受胁迫方一些财产。

在子女抚养方面,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所生子女的权益不受影响。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被撤销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综上所述,可撤销婚姻有着明确的适用条件、与无效婚姻存在区别以及会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在面对婚姻效力问题时,当事人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可撤销婚姻的具体问题存在疑问,比如如何收集胁迫的证据、重大疾病的范围界定等,都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