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8-12 13:32:20 人浏览
婚姻在法律上有着严谨的规定与界定,可撤销婚姻这一概念的存在,对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它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法律和现实因素,下面我们法临小编就来深入探讨为何会有可撤销婚姻这一制度。
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设立,主要是出于对受胁迫方、被隐瞒重大疾病方等弱势婚姻当事人的保护。从保护意思自治的角度来看,婚姻本应是双方基于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结合。现实中存在一方因受到胁迫而不得不结婚的情况。比如,一方以对另一方及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与其结婚。这种情况下,受胁迫方在结婚时并非出于内心真实的意愿,若不赋予其撤销婚姻的权利,无疑是对其人格尊严和自主选择权的严重侵犯。
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也是设立可撤销婚姻制度的重要原因。当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在婚后才知晓。重大疾病可能会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如影响生育、共同生活质量等。如果当事人在婚前知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可能会基于此而做出不同的结婚决定。所以,法律赋予不知情方撤销婚姻的权利,能够让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对方隐瞒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从维护婚姻制度的公平和正义角度出发,可撤销婚姻制度可以纠正一些不合法、不公平的婚姻关系。它避免了一些因特殊原因形成的不合理婚姻持续存在,使婚姻制度更加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基本精神。而且,可撤销婚姻制度与无效婚姻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构建了我国婚姻效力的法律体系,使婚姻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对于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受胁迫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这是因为,胁迫行为终止后,受胁迫方有了相对自由的环境和条件去考虑是否要维持这段婚姻。规定一年的期限,一方面给予了受胁迫方足够的时间去决定是否撤销婚姻,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例如,甲在结婚时受到乙的胁迫,之后乙停止了胁迫行为,甲应当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如果受胁迫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那么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考虑到受胁迫方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无法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有当恢复人身自由后,才能有机会去主张撤销婚姻。
对于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强调了当事人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意味着只要当事人有合理的途径和可能知晓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的事实,就开始计算撤销期限。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法律秩序。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二者的形成原因不同。无效婚姻主要是因为违反了婚姻的实质要件,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这些情形是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对婚姻制度的根本破坏。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基于受胁迫或者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况,这些情况主要是影响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知情权。
婚姻效力的起始时间不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从婚姻关系成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经法定程序撤销后,婚姻才自始无效。例如,在可撤销婚姻未被撤销前,夫妻双方仍然享有一定的夫妻权利,承担相应的夫妻义务。
请求权人不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重大疾病方。
权利行使的期限不同。无效婚姻的宣告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婚姻存在无效的情形,任何时候都可以请求宣告无效。而可撤销婚姻有明确的撤销期限限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综上所述,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设立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它与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限、与无效婚姻的区别等内容共同构成了婚姻效力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可能还会遇到可撤销婚姻的具体程序如何办理、撤销婚姻后财产如何分割等相关问题。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