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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领导被开获赔84万,法院:仅处理员工不处理领导不公平

#企业法务

889浏览

2025-04-22 11:57:19

张海龙

张海龙 律师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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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怒于2008年1月8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2011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赵怒担任总务部总监。2020年3月9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赵怒:因你严重违纪,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决定2020年3月9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如下:

  骂领导"你妈逼、狗操的"被开获赔84万,法院:仅处理员工不处理领导不公平

  最高办案实务

  2025年04月22日09:26

  河南

  赵怒于2008年1月8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2011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赵怒担任总务部总监。2020年3月9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赵怒:因你严重违纪,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决定2020年3月9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如下:第一,赵怒在管理人员会议中辱骂同事,进行人身攻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第二,赵怒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为其他公司提供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工作。《员工手册》规定:“有下列违纪事件之一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辞退,且有权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3)不论何种理由与对象,在公司发生辱骂、打架、斗殴(打架、斗殴双方均可开除)行为之一者……”。公司称赵怒在集团全国管理会议中辱骂公司CEO王某,进行人身攻击,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属于严重违纪。并提供电话会议录音,内容如下:王某(公司CEO):OK,你们还有什么问题没有?因为好多人问这个结构,所以我赶快开个会给大家通报一下,别影响大家做那个内容。赵怒:我有点问题噢。王某:嗯,你说。赵怒:我手机看不太清楚,发的什么新的组织结构。我听你口头讲,说是行政中心,总务部是放哪了?那么现在的现状是,总务部是在行政中心下面?我没有搞明白,那咱们现在的直属领导是谁?王某:直属领导是行政中心的高级总监,我刚任命的是崔某。赵怒:噢,那我们这样的会议就是通报一下,是吗?王某:我任命总监难道不是通报吗?赵怒:不用征求我们的意见,是吗?王某:啊?赵怒:不用征求我们的意见,是吗?王某:征求意见?赵怒:把我当小兵了吗?是吧?啊?王某:征求意见?我在这个级别上不需要征求你的意见。我需要征求的是董事会意见,你又不是董事会成员!赵怒:那你就这么弄呗,好吧。你这样自说自话,就这样吧。王某:你这么说话本身就是他妈的有病(此处为加重语气)。赵怒:你妈逼你妈逼,你还骂人,你个狗操的。王某:你有这么跟上级领导说话的吗?你懂不懂规矩?李某:我已经把他移除了此后另有一位女性发言称“这什么素质啊,有病吧这人,傻帽,傻逼,真的是拉低了我们的整体的水平”,王某继续发言称“咱们公司啊,说句实话,都是文化人,就一个流氓”。赵怒认可上述录音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称王某与赵怒在工作中发生语言冲突,因部门架构调整对赵怒不利,赵怒进行合理询问,但未得到合理答复,王某先对赵怒进行的挑衅和辱骂,赵怒才做出了语言的应激反应。

  劳动合同解除后,赵怒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赵怒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3480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仅针对赵怒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显失公平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某公司主张赵怒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为其他公司提供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工作,但某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怒存在上述情形,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由某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某公司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当。

  其次,某公司主张赵怒在某公司教育全国校区管理人员会议中,辱骂其公司CEO王某,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属于严重违纪,并就其主张提交了会议录音。经核对,上述录音显示就部门组织架构调整以及赵怒个人职务调整,公司总裁王某与赵怒发生争议,王某首先出言不逊,之后赵怒予以言语反击,赵怒被移除会议后,王某等人又对赵怒进行言语回击,鉴于此次事件属于因各方情绪激动引发的偶发事件,且各方均存在言语失当之情形,均存在一定过错,故在公司未对王某等人进行处理的情况下,仅针对赵怒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显失公平,故法院认定某公司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赵怒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348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赵怒在管理人员会议上多次出言不逊,公司负责人提出异议后,赵怒直接进行辱骂、人身攻击,技术人员马上将赵怒移除,否则赵怒会一直辱骂下去,其行为已严重公司员工守则,公司有权予以辞退赵怒。

  二审判决:公司总裁谩骂在先,之后赵怒才予以言语反击,公司仅针对赵怒做出处理不妥当,构成违法解除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赵怒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为其他公司提供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工作,但某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怒存在上述情形,故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主张赵怒在管理人员会议中,辱骂其公司CEO王某,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属于严重违纪。

  但是,一方面,该事件系由公司未经协商一致即单方对赵怒进行降级,变相变更了双方之前约定的工作岗位所引发,过错在某公司一方。另一方面,录音显示,系公司总裁王某谩骂在先,之后赵怒才予以言语反击,赵怒被移除会议后,王某等人又对赵怒进行言语攻击,且公司仅针对赵怒做出处理,显然,某公司的处理不妥当,构成违法解除,其应向赵怒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3)京01民终8410号(当事人系化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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