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方(供方)与乙方(需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硅铁合金,总金额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在违约责任中约定,供方出现假冒伪劣产品、未按时间交货、交货数量不足等违约情况,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支付货款总额的20%违约金,同时需方有权向供方追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退还已支付全部价款(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停工停产损失、误工费等、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在合同中未对需方违约需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如约向乙方供应了价值1106925.53元的货物,但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甲方多次讨要无果之后,甲方将乙方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货款、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保单费、车旅费。该案经一审判决认为:《采购合同》中未就乙方违约产生的实现债权支出差旅、食宿、保函费、律师费等费用的承担进行约定,且不属于法定应当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况,对该几项主张不予支持。
看待问题所谓见仁见智,我个人不赞同上述裁判理念,毕竟签订合同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根据公平原则,既然享受了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不应一味的强调相对方义务,而己方却选择趋利避害,对己方违约会产生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若法律认可了该种行为就助长了他人通过取巧的方式来逃避责任,就无公平可言。类似案件,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民初29528号判决书认为:“虽仅约定了一方的违约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另一方违约亦同样适用,但约定的标准过高,综合双方约定以及被告违约情况等,本院酌定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22)桂0323民初717号判决书认为:“合同中仅约定了一方的违约责任,显然有悖公平原则。在相同性质的违约行为产生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到违约责任的约束,才符合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小贴士: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否则容易让自己陷入被动局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