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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刑事拘留,公司能否按旷工直接解除?(二审判决)

#综合咨询

974浏览

2025-01-14 10:39:55

许议文

许议文 律师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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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被刑事拘留,公司能否按旷工直接解除?(二审判决)

  职场普法工伤通

  白某系北京某汽车公司员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于2021年6月10日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白某刑事拘留,羁押于顺义区看守所。

  2021年6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白某取保候审,期限从2021年6月25日起算。

  2021年6月24日,顺义区看守所作出释放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白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现因检察院不批捕,经顺义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公司因白某2021年6月10日、6月11日、6月16日累计3天无故旷工,于2021年6月22日与白某解除劳动关系。

  白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2 518.4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白某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

  白某主张其并非无故旷工,其家人已代其向公司请假,并告知其被刑事拘留的情况,其在丧失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不可能自行向公司履行请假程序,故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为此,白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及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无法核实被录音人及微信聊天人员、电话联系人员的身份,且内容是无关的对话,没有明确的进行请假,公司也没有同意白某的请假,白某的女朋友和父母代为请假,不是白某本人的行为,不认可,公司员工手册中写明应提前请假,且应本人请假,白某在仲裁时也知晓员工手册的内容,公司有权对白某的请假不予批准,白某提交的民事判决书,与本案无关,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且判决书中的案例与本案明显不同,公司员工手册中有明确旷工的规定和请假的规定。

  公司提交短信记录、通话记录、员工手册及员工奖惩制度、员工手册贯宣手册回执,称认可白某家人曾与公司员工联系过,但白某并未向公司请假,也没有履行请假义务,且公司是否批准假期也是由公司酌情处理决定,并非员工单方提出请求申请,公司即应当批准,白某并非因正当理由请假,而是因为被刑事拘留请假,即便其告知公司事情原委,公司也有权对其请假不批准。白某认可公司的请假程序为其提出申请后,需经过班组长批准,亦认可班长和组长未明确表示其可以请假。

  一审判决:被刑事拘留不能作为不到岗上班的正当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与白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白某虽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证明其家人已经代替其向公司请假,但在公司不认可前述证明真实性的情况下,白某未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公司请假并说明了合理的请假原因,且履行了请假程序。公司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已经对旷工可能产生的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白某作为公司员工,应当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不到岗上班应当有正当理由并且按照公司的规定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即使其申请休假,亦需公司予以批准。

  白某未到岗上班的客观理由是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但因涉嫌犯罪行为被刑事拘留并非白某不到岗上班的正当理由。

  综上,仲裁委认为白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岗上班的情况下,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与白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妥,一审法院认为顺义区仲裁委的裁决,并无不当,故对于白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白某要求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白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我不具备“旷工”的故意,我无法按时到岗工作是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所导致的客观不能。

  2、从劳动合同的履行来看,我被刑事拘留期间《劳动合同》实质上处于无法履行的状态,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公司可采取暂停履行等多种解决途径,而不应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这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立法本意。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二审判决:白某无法到岗的原因系其自身原因所致,并非不可预见或无法避免,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支付白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白某上诉主张其不具备旷工的故意,其无法按时到岗工作是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所导致的客观不能,且白某已经竭尽所能妥善处理其不能到岗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白某被刑事拘留期间《劳动合同》实质上处于无法履行的状态,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公司可采取暂停履行等多种解决途径,而不应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本院认为,白某不到岗上班应当有正当理由并且按照公司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但其未到岗原因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仲裁中白某自认是因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给陌生人使用并收取费用,可见白某无法到岗的原因系其自身原因所致,并非不可预见或无法避免,其未到岗事由亦非用人单位可接受的正当理由,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无需支付白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2)京03民终1785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劳动法库、网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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