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原告秦某在被保险人其女婿颜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原告秦某为投保人,其女婿颜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原告秦某,每年保费9095元,交费期限20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连续交纳2017年至2022年保费共计54570元,保险公司通过电话方式对原告定期进行回访,却未对第三人颜某进行回访。在颜某得知原告为其投保重疾险的事实后,表示不认可涉案保险合同,不同意继续参保,但保险公司不退回已缴纳的保险费。于是,原告秦某将被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已经缴纳的保险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订立保险合同应当按照自愿原则订立。该案中,原告秦某在颜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其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缴纳保费,该保险合同并非颜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得到颜某的追认,故案涉人身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秦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无效,被告某保险公司退还原告秦某保险费54570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