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根据201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千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施行)第10条,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7条第3项,以及201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等规定,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只有四种情况下可以追缴:案外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无偿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源于非法债务或犯罪行为形成的债务;案外人以其他方式恶意受偿。这意味着只要债权人系合法债务且不明知所偿还款项系诈骗所得,属于善意债权人,则不应追缴。近十余年来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中对犯罪分子以违法所得清偿债务问题有一系列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应当严格遵守。
有观点认为,以犯罪所得赃款清偿债务,即便债权人属于善意,也不能绝对化,而应区分情况。如果作为非法所得追缴归国库,基于《民法典》关于民事债权优于公债权之规定,不应追缴;如追缴的目的是用于退赔被害人,则关系两个民事债权冲突如何平衡问题。犯罪分子本已无清偿能力,债权人面临不能清偿的风险,而以赃款清偿债务不予追缴相当于以被害人不应有的损失去承担债权人本应承担的债权不能清偿的风险,对被害人实属不公。此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实践中确实存在犯罪分子"拆东墙补西墙",在短时间内通过资金连续倒账偿还债务等情况,让前手被害人完全承担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损失,确有违一般人的公平观念。事实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债权人不具善意性的情况下(所规定的可以追缴的几种情况)应予追缴的规定,可以说己对可能出现的不公平情况进行了考量。但从进一步完善制度的角度考虑,规定对特定期限内以赃款偿还债务的可以追缴退赔,或者按一定比例退赔,可能更具合理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