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四、因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产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受理的问题。
答: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根据国家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政策进行的,由此产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宜作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五、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差额产生的争议是否受理的问题。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其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差额的,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处理,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股权激励发生的争议是否受理的问题。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满足一定条件时,由用人单位通过向劳动者授予一定比例的股权等方式进行股权激励,作为该劳动者的额外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约定的股权激励发生的争议,一般情形下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