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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的问题

#建筑工程

823浏览

2024-07-10 17:57:37

王萍

王萍 律师

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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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对一部分房屋进行销售的行为可以视为“全部房屋投入使用从而视为合格”。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故管理费、利润是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即便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也能主张该两项费用。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利息;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形成会议纪要一致同意按照现状竣工验收通过之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书》属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应当认定为应付工程款之日。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一、 《费用组成》:(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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