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息主要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交易习惯、意向、价格承受能力等深度信息。判断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衡量标准是其能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秘密性要求不为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既不要求绝无他人知晓,也不要求他人付出足够代价仍然不能得到。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相较于技术秘密的商业秘密存在一定特殊性:客户信息实质系可经收集获得的信息,故侵害客户信息商业秘密行为的实质通常是侵权人通过该侵权行为节省了搜集信息所需要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因此,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通常有时间限制。能否被认定构成商业秘密,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