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民法典1209条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何理解?
主流观点认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很多法学专家也持此种观点。
笔者对比有不同的理解。
举例说明:张三开车撞了人,如果开的是自家车,他本应赔50万,而如果是借的李四的车,因李四有过错,分担了8万的责任,此时张三仅需承担42万了。这种按份责任的划分显然不合理。
不合理之处在于:张三控制着汽车这个危险物,因为开的是别人的车却减少了8万的赔偿额不合理,从受害人角度看,其中8万元的赔偿额少了一个承担人也不合理。
更好的赔偿方案应该是:张三承担42万赔偿责任,且张三与李四另承担8万连带责任,至于内部追偿,根据张三李四的过错情形再具体分析,这种赔偿方案对侵权之债的债权人更有利。即受害人可以寻求驾驶人张三单独赔50万,也可以在预计张三赔不起的情形下,转而向张三追讨42万,向车主李四追讨8万。
故,民法典1209条机动车所有人的相应责任应该是包含部分连带责任等在内的根据不同情况而界定的混合的责任承担,而不是按份责任。
引申开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列举了几种机动车所有人具有过错的情形:
对于车主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仍然外借的情形,如果采用按份责任,会明显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这于理不合。此种情形下,车主李四承担的8万元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可向驾驶人张三追偿;
而对车主李四知道机动车有缺陷仍然外借的情形,如果驾驶人张三知情,因张三负有开车前确保车辆适航的义务,8万元的连带责任内部追偿时,可由张三承担,如果张三不知情,车主李四可负有8万赔偿的最终责任。因驾驶员张三有谨慎行驶义务,故其独自承担42万赔偿责任并不冤,除非有证据证明车主李四故意隐瞒了重大安全隐患仍出借车辆,那李四的责任就不是8万能覆盖了。
所以,若要搞懂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相应责任到底指的是什么责任,除了纠正相应责任不是按份责任外,还得根据过错的具体情形予以具体分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